<rp id="lkssi"></rp>
<rp id="lkssi"></rp>

<th id="lkssi"></th>
    1. <dd id="lkssi"></dd>

    2. 廈門市美格爾建材有限公司

      手 機:13600923646
      電 話:0592-5050075
      地 址:廈門市湖里高新技術園區岐山路338號603

      您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中心新聞中心

      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

      發表日期:2013-4-19瀏覽次數:3869次

      《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2009及相關規范內容解讀

      2009年7月9日住建部第347號公告批準《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113-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8.2.2、9.1.2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2003同時廢止。

      該標準實施半年來,仍有相當多參建單位對規范內容掌握不透,導致工程實施中違反該標準用錯玻璃類型及規格的事件反復發生。 筆者通過對比JGJ113-2009及JGJ113-2003、四部委聯合下發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江蘇省《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程》DGJ 32/J07-2009、《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標準》DGJ32/J16-2005等標準,就此次規范調整涉及部分內容解讀如下:

      一、 門窗中常用玻璃種類:平板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夾絲玻璃、著色玻璃、鍍膜玻璃、壓花玻璃等。

      二、 安全玻璃

         1、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單片半鋼化玻璃(熱增強玻璃)、單片夾絲玻璃不屬于安全玻璃。

         2、安全玻璃的最大許用面積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 1安全玻璃最大許用面積

      玻璃總類

      公稱厚度(mm)

      最大許用面積(m2)

      鋼化玻璃

      4

      5

      6

      8

      10

      12

      2.0

      3.0

      4.0

      6.0

      8.0

      9.0

      夾層玻璃

      6.38、6.76、7.52

      8.38、8.76、9.52

      10.38、10.76、11.52

      12.38、12.76、13.52

      3.0

      5.0

      7.0

      8.0

      注:本表摘自《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范》JGJ113-2009

      3、 安全玻璃的選用,見表2

      表2安全玻璃的選用

      </table border="1">

      注:本表摘自《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范》JGJ113-2009

      4、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夾絲玻璃的最大許用面積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夾絲玻璃的最大許用面積

      應用部位

      應用條件

      玻璃種類、規格要求

      活動門、固定門用玻璃落地窗用玻璃

      有框

      應符合表1的規定

      無框

      應使用公稱厚度不小于12mm的鋼化玻璃

      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運動場所中裝配室內隔斷用玻璃

      有框

      應符合表1的規定,且公稱厚度不小于5mm的鋼化玻璃或公稱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夾層玻璃

      無框

      應符合表1的規定,且公稱厚度不小于10mm的鋼化玻璃;浴室內無框玻璃隔斷應選用公稱厚度不小于5mm的鋼化玻璃

      室內欄板    用玻璃

      不承受水平荷載

      應符合表1的規定,且公稱厚度不小于5mm的鋼化玻璃或公稱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夾層玻璃

      承受水平荷載

      應符合表1的規定,且公稱厚度不小于12mm的鋼化玻璃或公稱厚度不小于16.78mm的夾層玻璃

      3m≤欄板玻璃最低點離一側樓地面高度≤5m

      應選用公稱厚度不小于16.78的鋼化夾層玻璃

      欄板玻璃最低點離一側樓地面高度>5m

      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載的欄板玻璃

      屋面用玻璃

      當屋面玻璃最高點離地面的高度≤3m

      均質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

      當屋面玻璃最高點離地面的高度>3m

        

      必須使用夾層玻璃,其膠片厚度≥0.76mm

      地板用玻璃(指玻璃板下面為漏空)

      框支撐

      夾層玻璃,單片玻璃厚度不宜<8mm

      單片厚度相差不宜>3mm,夾層膠片厚度≥0.76mm

      點支撐

      鋼化夾層玻璃,鋼化玻璃需進行均質處理,單片玻璃厚度不宜<8mm

      水下用玻璃

      ——

      應選用夾層玻璃

      玻璃種類

      公稱厚度(mm)

      最大許用面積(m2)

      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

      3

      0.1

      4

      0.3

      5

      0.5

      6

      0.9

      8

      1.8

      10

      2.7

      12

      4.5

      夾絲玻璃

      6

      0.9

      7

      1.8

      10

      2.4

      三、必須使用安全玻璃的情形

      1、綜合國家發改委、建設部、質檢總局和工商總局聯合發布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發改運行[2003]2116號)、《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2009、江蘇省《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程》DGJ32/J07-2009及《塑料門窗工程技術規程》DGJ32/J62-2008等規范標準的要求,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

      (1) 地彈簧門用玻璃及無框玻璃門;

      (2) 有框門玻璃、無框門窗玻璃(無框門窗玻璃公稱厚度不小于12mm);

      (3) 7層及7層以上建筑物外開窗;

      (4) 面積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5) 幕墻(全玻幕除外);

      (6) 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天窗、采光頂)、吊頂;

      (7) 觀光電梯及其外圍護;

      (8) 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

      (9) 樓梯、陽臺、平臺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欄板;

      (10)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11) 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

      (12)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

      (13) 幼兒園或其他兒童活動場所的門;

      (14) 易遭受撞擊、沖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

      筆者解讀:

      (1)有框門窗玻璃大小問題

      原JGJ113-2003第6.2.1條規定:有框門玻璃面積大于0.5m2時,必須用安全玻璃,而小于0.5m2時,可以使用厚度不小于6mm的普通退火玻璃和夾絲玻璃。江蘇省《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程》DGJ32/J07-2009第4.1.5條也要求大于0.5m2才選用安全玻璃。

      而目前新版的JGJ113-2009第7.2.1條則要求有框門不論玻璃大小均須采用安全玻璃,因此應按照此新標準要求執行。

      (2)無框門窗玻璃厚度

      原JGJ113-2003第6.2.1條規定:無框玻璃公稱厚度不應小于10mm的鋼化玻璃;

      新版的JGJ113-2009第7.2.1條規定:無框玻璃公稱厚度不應小于12mm的鋼化玻璃。因此無框玻璃應按照不小于12mm厚度執行。

      (3)《塑料門窗工程技術規程》JGJ103-2008中規定為“距離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必須使用安全玻璃”,因此用塑料門窗時應采用900mm而不是500mm。

      (4)關于室內隔斷玻璃要求

      新版的JGJ113-2009第7.2.3條規定(與JGJ113-2003要求相同):在人群集中的公共場所和運動場所,有框玻璃應該是公稱厚度不小于5mm的鋼化玻璃或者厚度不小于6.38mm夾層玻璃;無框玻璃應采用公稱厚度不小于10mm鋼化玻璃。

      (5)關于浴室圍護玻璃要求

      新版的JGJ113-2009第7.2.4條規定:浴室內淋浴隔斷或浴缸隔斷玻璃應選用符合下表1規定的安全玻璃,且浴室內無框玻璃應選擇公稱厚度不小于5mm的鋼化玻璃。此條規定與JGJ113-2003有一定差異,實施中應按新標準執行。

      (6)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門廳等部位以及幼兒園或其他兒童活動場所的門,必須選用符合規定的安全玻璃,這點比較容易被忽視。

      各種情況及對應安全玻璃選用要求詳見本文“二、安全玻璃”中的“表2 安全玻璃選用”有關欄目。

      2、江蘇省《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標準》DGJ32/J16-2005對安全玻璃的使用規定

      江蘇省《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標準》DGJ32/J16-2005第9.5.1條、9.5.2條及9.5.3條要求:

      9.5.1條 住宅工程和人流集中的場所嚴禁設計承受水平荷載的玻璃欄桿。

      不承受水平荷載的臨空欄桿玻璃,應具有一定的抗沖性能,必須選用鋼化玻璃或者鋼化夾膠玻璃,其厚度不應小于12mm;當臨空高度為5m及以上時,應使用鋼化夾膠玻璃。室內非臨空的欄桿玻璃,可選用厚度不小于5mm的鋼化玻璃或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夾膠玻璃。

      9.5.2條 屋面玻璃和地面玻璃:

      (1)必須采用安全玻璃,但最高點離地面大于5m時,必須采用夾膠玻璃。

      (2)地面玻璃必須采用鋼化夾膠玻璃,厚度不小于16.76mm。

      (3)地面和屋面夾膠玻璃的夾膠片厚度不應小于0.76mm。

      9.5.3條 必須使用安全玻璃的門窗:

      (1)無框玻璃門,且厚度不小于10mm;

      (2)有框門玻璃面積大于0.5m2;

      (3)單塊玻璃大于1.5 m2;

      (4)沿街單塊玻璃大于1.0 m2;

      (5)7層及7層以上建筑物外開窗;

      (6)玻璃底邊離最終裝飾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室內玻璃板隔斷應采用安全玻璃,無框玻璃厚度不應小于10mm;

      筆者解讀:

      (1)住宅工程同樣要遵照本文“三、必須使用安全玻璃的情形”中“第1點”若干規定。對于9.5.3條中與筆者解讀不一致的,應參照上文筆者解讀內容修改,即“無框門安全玻璃不應小于12mm厚,有框門不論面積大小均須采用安全玻璃,住宅工程中的塑料門窗玻璃距可踏面900mm的范圍內應采用安全玻璃”。

      (2)欄桿承受水平荷載

      規范JGJ113-2009第7.2.5條中條文說明中解釋:該處所指的水平荷載,是指人的背靠、俯靠和手的推、拉等”。

      江蘇的《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標準》DGJ32/J16-2005明確規定住宅工程嚴禁設計承受水平荷載的玻璃欄桿,這點在住宅工程中必須嚴格執行。

      對于住宅以外的其他類型建筑室內欄桿是可以設計成承受水平荷載玻璃欄板,《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2009第7.2.5條,有如下具體要求:

      “承受水平荷載的玻璃欄板,其玻璃應選用公稱厚度不小于12mm厚的鋼化玻璃或者是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鋼化夾層玻璃。

      當3m≤欄板玻璃最低點離一側樓地面高度≤5m時,應使用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鋼化夾層玻璃; 

      當欄板玻璃最低點離一側樓地面高度≥5m時,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載的玻璃欄桿?!?/p>

      而此前的JGJ113-2003第6.2.5條并未做如此限制。

      因此,對于非住宅類工程,必須按照JGJ113-2009要求執行,不得超范圍設計和使用承受水平荷載的玻璃欄板。

      (3)非承受水平荷載的欄桿玻璃

      對于不承受水平荷載的室內欄板,JGJ113-2009中第7.2.5條規定:

      “室內不承受水平荷載的欄板玻璃,應使用公稱厚度不小于5mm的鋼化玻璃或者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夾層玻璃?!边@一點是與DGJ32/J16-2005中的要求一致。

      對于室外不承受水平荷載的臨空欄桿玻璃,DGJ32/J16-2005中的要求是趨于嚴格的,應參照嚴格執行,即“必須選用鋼化玻璃或者鋼化夾膠玻璃,其厚度不應小于12mm;當臨空高度為5m及以上時,應使用鋼化夾膠玻璃?!?/p>

      (4)屋面玻璃

      JGJ113-2003及DGJ32/J16-2005中均對屋面玻璃有要求,JGJ113-2003中第8.2.3及8.2.4條(均為強條)規定:“屋面玻璃必須使用安全玻璃。但屋面玻璃最高點距離地面大于5m時,必須使用夾層玻璃”。DGJ32/J16-2005也基本套用這條規定,以高度5m來控制。

      而JGJ113-2009中第8.2.2條(強條)規定:“屋面玻璃必須使用安全玻璃。但屋面玻璃最高點距離地面大于3m時,必須使用夾層玻璃,且膠片厚度不應小于0.76mm”。

      不難發現,距地面高度調整成了3m。因此實際操作中應按照3m來控制。

      (5)地面玻璃

      JGJ113-2003中未對地板玻璃做要求。JGJ113-2009中第9.1.2條(強條)規定:“地板玻璃必須采用夾層玻璃,點支地板玻璃必須采用鋼化夾層玻璃。鋼化玻璃應進行均質處理。第9.1.5條及9.1.6條還規定:地板夾層玻璃單片厚度相差不宜>3mm,夾層膠片厚度≥0.76mm;框支撐單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8mm,點支撐單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8mm?!?/p>

      因此,DGJ32/J13-2005中關于地板玻璃的規定應參照此條進行調整。

      各種情況及對應安全玻璃選用要求詳見本文“二、安全玻璃”中的“表2 安全玻璃選用”有關欄目。

      四、保護措施

      比較《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2009、《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江蘇省《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程》DGJ 32/J07-2009、《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標準》DGJ32/J16-2005,各標準對保護措施的要求是一致的,即:

      “安裝在容易被人體或物體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應采用保護措施。

      根據容易發生碰撞建筑玻璃的具體部位,可采取在視線高度設置醒目標志或設置護欄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發生高處人體或玻璃墜落的,應設置可靠護欄?!?/p>

      筆者解讀: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選用安全玻璃和是否采用防撞保護措施是兩個不同概念。安全玻璃的選用僅僅是把玻璃破損對人體的傷害降至最低,但安全玻璃也還是可以破壞的,因此并非采用了安全玻璃就會萬事大吉,對于一些臨空部位,如建筑物的落地窗、幕墻等部位,如安全玻璃被撞擊后人還是可能墜落下去的,因此必須加護欄進行防護。而對于室內諸如門廳玻璃、玻璃隔斷等部位,即使人發生碰撞,由于無巨大高差,人撞擊后不會發生墜落事故,因此只需要貼一些醒目標志提醒人們“此處有玻璃存在“就好了。

      因此,在工程實踐中,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只要把握這一實質,對各種類型的部位是否需要設置護欄等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五、高層建筑不得采用外平開窗規定

      根據江蘇省《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程》DGJ 32/J07-2009(該地方標準于20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4.01.4條規定:“高層建筑不得采用外平開窗(包括滑撐外平開窗)。選用上懸窗式,開啟角度不應大于30度?!?/p>

      筆者解讀:

      1、根據該DGJ 32/J07-2009規范對應的條文說明可知:《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版)將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和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和綜合性建筑稱為高層建筑。則本條的使用范圍也應由此來界定,不能隨意擴大。

      2、關于上懸窗的要求,此處要求開啟角度不超過30度。筆者認為這個要求還不完善,依據《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2003第4.1.5條規定:“幕墻……開啟扇的開啟 不宜大于30度,開啟距離不宜大于300mm?!辈浑y看出,這里要求多了一點,就是開啟距離的要求。

      對上懸窗的實際控制過程中,應遵循雙控原則,就是開啟角度≤30度,同時開啟距離≤300mm。由于部分懸窗高度較高,如果僅僅以30度角來控制,其底端水平開啟距離會比較大,人要抓住窗底端的鎖柄需要探出身子才能實現。因此雙控的主要目的就是確保人員在開啟過程中的人身安全,使人的重心不至于伸出過多。

      3、對此條要求如何執行。筆者以為:由于DGJ 32/J07-2009于2010年1月1日實施,對于此后新報建的工程,從圖紙審查、施工及監督均應嚴格執行;而對于2010年1月1日前已經報建開工的工程,如果圖審通過的圖紙為外開窗,且現場已經下料制作完成,則按圖施工;而對于2010年1月1日前雖已報建開工,但門窗沒有制作的工程,一律執行新規范要求。監督人員應加強對此類工程監督過程中的宣導,使這類工程及早根據新規范調整外窗的開啟方式。

       

       
      友情鏈接: 百度 | 新浪網 |
      Copyright @ 2013 版權所有:廈門市美格爾建材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技術支持:廈門易爾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閩ICP備13005432號-1 公安備案:
      在線客服
      點擊這里給我發消息
      點擊這里給我發消息
      黑人太粗太深了太硬受不了了